浙科发计〔2015〕122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2016年度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在“二上”前做好资金分配的要求和《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前启动2016年度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一)种子基金。申报内容为各市县在2015年度内已安排或计划安排用于投向种子基金的财政资金规模。
种子基金是指由市县政府、创业投资机构等联合发起设立的,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扶持对象的投资基金。请各市县科技局(委)会同财政部门认真对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在申报过程中重点把握财政投资种子基金的比例低于50%,种子基金章程规定投资初创期企业的比例达到50%及以上,种子基金投资省内企业在70%及以上三项要求。
(二)种子资金。申报内容为各市县在2015年内已安排或计划安排的种子资金规模和使用绩效。
种子资金是指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以无偿拨款等小额资助方式,缓解科技企业创业起步阶段项目资金短缺问题的财政专项资金,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利企业等认定奖励,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补助奖励,新产品等科技项目验收补助,人才引进奖励等资金。使用绩效统计口径为各市县2015年安排的种子资金支持企业在2015年8月31日相对于2014年8月31日实现的新增产值和新增利润。
(三)科技金融。申报内容为各市县科技部门2015年已安排或计划安排的用于科技金融的新增财政投入和融资绩效。
科技金融是指各市县科技部门设立的用于支持银行、担保公司对科技企业贷款和担保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专利质押融资补助资金、风险池资金、贷款保证保险资金、集合债资金等,非财政科技资金对担保公司补助不纳入补助范围。融资绩效按2015年8月31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余额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的融资绩效按8月31日以前实际发放的2015年贷款总额申报。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内容包括2015年新增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全省20家众创空间,孵化器设立和运行绩效。其中,上报孵化器设立的,要求提供截止2015年8月31日新增孵化面积和总面积;上报运行绩效的,要求提供截止2015年8月31日在孵和毕业企业数。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和众创空间评选由省科技厅另行组织。
(五)国家项目配套。按照2015年度国家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情况分配,由省科技厅负责汇总,不需市县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各市、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要认真负责,共同做好相关资金的梳理和上报工作,真实客观反映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和相关科技工作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二)申报方式。申报工作推行网上申报的方式,以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工作的痕迹管理。网上申报系统将于2015年8月15日开通。网络申报后,通过申报系统在线打印汇总表,并经市县科技、财政部门盖章后,会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科技厅。
(三)申报时间。申报工作要求在2015年9月10日前完成。
(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提供。为便于审核,各类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均需独立成册,一式一份。
三、其他事项
(一)根据国家科技计划改革调整,争取国家项目不再作为分配因素,相关资金调整用于科技金融。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所涉及的奖励和支持政策于2016年统计审核后兑现。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模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划分。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规模按照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计〔2014〕24号)规定划分。
联系人:省科技厅计划财务处 夏昶祺 0571-87054873 、 吴正光 0571-87054019
省科技厅高新处 陈夙 0571-87054024
省科技厅专利管理处 来芸 0571-85212145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周参雍 0571-87058458
材料寄送地址:浙江省科技厅计划财务处夏昶祺收(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3号浙江科技大楼,邮政编码310006)。请通过邮政普通信件或EMS寄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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