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届毕业班科研实践学分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根据《我校创新创业及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实施细则》(浙科院教(2009)14号),学生在第七学期(五年制为第九学期)11月份前,进行科研实践学分认定工作,现将2015届毕业班的科研实践学分的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毕业班学生的科研实践学分要求:按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2、科研实践学分认定依据:《我校创新创业及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实施
细则》(浙科院教(2009)14号),若学生科研实践在上述细则中未列出来而需要计分的项目,请与教务处洪哲老师联系(电话:85070122)。
3、科研实践学分认定程序及时间要求:
(1)下载“我校学生科研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发放给学生,由学生本人填写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可不附材料),交所在班级初审并汇总(若有课外参与教师科研活动的还需填写“我校学生课外参与教师科研活动学分认定申请表”)。学生所在班级于2014年11月12日前将全班学生的申请表及“我校2015届**班科研实践学分认定汇总表”报二级学院。
(2)2014年11月21日前,二级学院负责审核和统计学生的科研实践学分分值,并签字盖章。
(3)所认定的科研实践学分由各二级学院向学生公示一周,若有异议,则须复查、调整、再确认,直到正确无误为止。各二级学院教务员或教学秘书负责核对学分,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4)2014年12月12日前,各二级学院将“我校2015届**班科研实践学分认定汇总表”(须签字盖章)交教务处。
(5)教务处负责抽查核实各学院学生的科技创新学分认定情况。
(6)请各学院按照以上程序及时间要求组织学生进行学分申报并审核认定,若本学期还未达到科研实践学分的,请务必于下学期督促学生完成相应的科研实践学分,以使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
4、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提前安排科研实践学分认定工作,或将上述时间加以调整,但须在2014年12月12日前完成本学院的科研实践学分认定工作。
教务处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