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5]58号)、《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浙公通字[2003]38号)和《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出境)管理暂行规定》(浙科院政[2005]73号)文件规定,下列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应将所持的因私护照及通行证交学校统一保管。
(一) 副处级干部及以上人员;
(二) 列入各级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
(三)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机要室、档案室工作人员。
杭州市出入境管理局将对学校出国登记备案人员因私护照及通行证收缴情况进行检查,请各单位、各部门积极配合这项工作,将上述人员因私护照及通行证统一收齐,于10月27日前中层干部的因私护照及通行证交组织部保管,其他人员的因私护照及通行证交人事处保管。
假期因私旅游事宜要使用护照,在人事系统中“我的人事”模块中,点击“因私出国”填写,并打印《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出境)审批表》上交。
联系人:王宝明(85070107)
祝霞(85070152)
组织部 人事处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