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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务处:我校实验室材料、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7 00:00:00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实验室材料、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的规范化管理,科学、合理按需采购,规范入库、出库、报销手续,减少积压、浪费,堵塞漏洞,提高物资的使用效益,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  材料、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的范围:


1.材料指一次使用后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2.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消耗的物品,如玻璃器皿、灯泡等。


3.低值耐用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易耗品范围的,单价在800元以下(不含800元),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或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实验中心、校级实验中心(以下简称实验中心)根据每年年初计财处所安排的实验教学经费,按照本年度所需材料、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的预计用量,编制相应的物资采购清单报本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并备案。


第三条  各实验中心根据实验教学进程所需的材料、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用量,按需分批并严格按物资采购流程进行采购。


第四条  各实验中心对所采购到货的物资认真做好入库验收、登记和出库验明、登记等工作。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认真验收物资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发现问题,应及时办理退、换、赔、补等手续;出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认真验明并登记物资的品名、种类、数量和领用人、去向等。


第五条  各实验中心对所采购已入库(领用)的材料、易耗品、低值耐用品报销支付货款前,必须由采购人员进入学校数字资产大厅系统登记所采购物资清单,经相关人员审核通过后打印《我校材料、易耗品、低值耐用品入库(领用)单》领用单一式两联,经办人签字盖单位章后,个人留存联可自留查账用,财务报销联需附在报销单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无此单据计财处将不予报销。


第六条  材料、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由仓库保管员管理入库、出库明细账册;其中,低值耐用品可由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建立单独账册,进行分类管理并粘贴标签。教务处会同资产处、计财处每年不定期对各实验中心的各类账目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材料、易耗品、低值耐用品因使用年限或耐用年限已到,不能继续使用时,由仓库保管员或设备管理员提出书面报告,经实验中心主任核实,本学院分管院长批准签字后,申请自然报废。报废物品由资产处会同教务处按相关规定组织集中处理,收回残值交计财处入账。


第八条  凡材料、易耗品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丢失者,由当事人提出书面检查报告,经实验中心主任查明原因,并视情节轻重提出赔偿和处理意见,报本学院分管院长批准执行。凡低值耐用品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丢失者,按照《我校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规定执行。各类赔偿处罚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交计财处入账。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我校实验室材料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浙科院设备[2006]12号)自本办法发文起作废。




附录:物品一级分类目录


材料:  (1) 黑色金属; (2) 有色金属、稀有金属;(3) 煤炭及石油产品; (4) 木材;(5) 水泥; (6) 化工原料及试剂;(7) 建筑材料。


易耗品:(1) 玻璃仪器及器皿; (2) 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3) 实验用小动物; (4) 劳动保护用品; (5) 三类物资。


低值耐用品:(1) 低值仪器、仪表、教具;(2) 低值工具和量具; (3) 低值文艺、体育用品。








教务处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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