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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转发教务处:关于开展2020年及2020-2021学年青年教师助讲培养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2 16:42:12      点击次数:

关于开展2020年及2020-2021学年青年教师助讲培养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

根据《我校教师教学能力提升计划实施办法》(浙科院教〔201410号)、《我校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实施办法》(浙科院教〔201339号)文件和《我校新进教师助讲培养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浙科院教〔201951)的文件精神,现启动2020年度及2020-2021学年参加助讲培养的青年教师的考核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考核对象

1.2020年度参加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的青年教师(详见附件3);

2.2020-2021  学年参加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的青年教师(详见附件4);

3.2019年度延期考核的青年教师。

二、考核时间

序号 助讲培养考核内容 时 间 考核参照文件
1 第九届新教师研习营延期考核 2021年6月上旬 浙科院教〔2019〕51号(附件6)
2 2020年度参加助讲培养的青年教师 2021年6月上旬 浙科院教〔2013〕39号(附件7)
3 2020-2021学年参加助讲培养的青年教师 2021年6月上下旬 浙科院教〔2019〕51号(附件6)

三、考核安排

1.青年教师做好“助讲培养工作日志”、“培训学习情况”等材料准备,填写《我校青年教师助讲培养考核表》,培养工作日志请按照文件要求分项完成,导师需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其中需撰写教学方面的论文不少于1篇,或完成不少于3000字教学调查报告1份。培训学习情况包括新教师研习营、教学发展论坛、教学沙龙、教研活动、教研项目和教学观摩等,送交导师审核并签署意见。

导师审核“助讲培养工作日志”、“培训学习情况”等材料,并结合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期间备课、听课、试讲、答疑、辅导、批改作业和教研活动等具体表现提出考核结果和是否延长培养的建议。

2.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高校从教经历少于等于3年的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期间(一年)培训学时不少于  132学时。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没有高校从教经历的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期间(一年)培训学时不少于144学时。未参加新教师研习营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培训学时不足者不能进入考核环节并延长培养期。

3.所在学院(部、中心)组织3-5名专家(指导教师须在列)对青年教师进行教学能力测评,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分开随堂听课测评或集中考核测评。

4.所在学院(部、中心)负责审核所有材料,填写“教学能力测评情况”及考核成绩,签署部门意见并盖章后,送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5.学校组织对新教师助讲培养规范化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考核材料要求

每位青年教师一个材料袋(档案袋),由7部分组成:

1.我校青年教师助讲培养考核表1份(附件1);

2.我校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工作日志,详细记录培养期间工作日志,导师审核并签署意见;

3.培训学习情况支撑材料1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教学能力测评专家打分表1份(不同专家分别打分)(附件2);

5.教学论文或教学调查报告1份;

6.青年教师培养期间教学科研与指导学生成果1份(包括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7.指导教师不少于7次的听课记录表。(参加2020-2021学年助讲培养需提交)(附件5)(此表需由指导教师完成并签字)

五、其他事项

1.青年教师须如实填写相关材料,指导教师需实事求是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学院(部、中心)应仔细审核,学校将对有关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如有伪造学习记录或弄虚作假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不超过20%)。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考核不合格的,延长培养期至一年半或两年。考核合格的,学校将颁发助讲培养结业证书,并给予学院(部、中心)指导教师相应岗位的教学工作量补贴。

3.各部门务必于4月28日之前将考核材料纸质版(每位教师分开装档案袋)统一交至行政楼425,附件1电子版发至fdc231@zust.edu.cn。

4.第九届新教师研习营延期考核的老师,请于4月26日微课作业发送至fdc231@zust.edu.cn。

联系人:金老师;办公室:行政楼425;  电话:0571-85070231,13957810926;邮箱:fdc231@zust.edu.cn


附件:1.我校青年教师助讲培养考核表

2.我校青年教师课堂教学能力测评打分表

3.2020年度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结对信息汇总表

4.2020-2021学年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结对信息汇总表

5.指导教师听课记录表

6.《我校新进教师助讲培养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浙科院教〔2019〕51)

7.《我校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实施办法》(浙科院教〔2013〕39号)



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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